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军。
被执行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提供4套房产作为担保;被执行人于三日还款15000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还款15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还款1500000.00元;2021年6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被执行人如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7民初22号民事解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久鸿
审判员 谷长国
审判员 耿树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雪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