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执恢号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军。
被执行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
委托代理人:张庆伟。
本院在执行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交纳欠款100万。2021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传军、被执行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庆伟。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因被执行人正在申请贷款事宜,由于本案的执行,银行不能审批发放贷款,请求法院将该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结案20日内,被执行人贷款可以审批下来,将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约定二,如被执行人不能在期限内偿还欠款及利息,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7民初22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久鸿
审判员 谷长国
审判员 夏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