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伊中法执字第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春开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立群,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09,000.00元,剩余款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案件执行款尚未领取。2018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415,918.00元,剩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2,415,91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