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702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伊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劳人仲字[2016]第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伊春市交通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将全部案件款458,569.00元存入本院案件款账户,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款发放给当事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劳人仲字[2016]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