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新天幕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1023民初417号
原告武汉新天幕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新建、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原告武汉新天幕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退还原告武汉新天幕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