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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2025号
原告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书记员 张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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