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3民初1789号
原告: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A7-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5434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4463424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武汉天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