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

科桥公司执行久桓国际建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汉渝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在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久桓国际8-16-6。
法定代表人:杜建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蝶,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科桥公司执行久桓国际建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9)黔0521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91,316.60元。如不能按时支付,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以工程款1,181,316.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有支付扣除已支付部分,但利息起算时间不变),计算从2018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款之日止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30.00元,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明确的期间履行义务,卢荣清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本院(2019)黔0521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所明确的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加上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同意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130万元,剩余的利息重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和解款项130万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0年9月起至2022年9月止,共支付65万元,按每月28日前支付27,083.33元;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共支付65万元,按每月28日前支付27,083.33元;二、如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安上述第一条协议履行义务,则庆科桥化学补强有限公司有权按(2019)黔0521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内容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费用14,290.00元,由被告执行人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久桓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缴纳。
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功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