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

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与沈阳蓝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5)沈和执字第125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5号606室,组织机构代码:71578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晓飞,系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蓝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1甲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99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蓝石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民航东北凯亚有限公司与沈阳蓝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沈阳蓝石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3579325元;案件受理费157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B-6-3房产(面积143.82平方米)一处。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国土、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沈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以上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