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91财保77号
申请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180万元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幕墙装饰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保川
书记员 吕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