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精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皇某某能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693号
原告:青岛精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16层B2户21室。
法定代表人:孙玉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皇***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精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石公司)与被告皇***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精石公司诉称,2018年9月20日,其与皇明公司签订《开发实施合同》,其为皇明公司开发皇明电商运营平台微信部分系统。同年11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开发实施合同》,其为皇明公司开发皇明电商运营服务系统。其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并进行维护,双方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20年4月9日签订两份《系统开发完成确认单》,分别确认了两个软件完成开发并经检验合格。双方签订的一期合同第四条4.5约定,其完成项目交付验收工作满24个月,皇明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尾款32000元,二期合同第三条3.4约定,其完成项目交付验收工作满24个月,皇明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尾款45000元。现其两个软件均已开发完成并交付验收满24个月,皇明公司仍拖欠尾款一直不予支付,经其多次催讨,皇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其请求法院1.判令皇明公司立即偿还其货款7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自2022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皇明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的下一级案由,适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德州市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