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4月06日生,住陵县城区西城街。
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案字(2021)第618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6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