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86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升源路18号。
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521.0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23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