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案字[2021]第723号仲裁调解书,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皇***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923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