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鲁14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机构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路1777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德经开税申执字2023第00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被执行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22年5月27日向其送达德经开税费限缴通【2022】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令其补缴***2016年至2021年的社会保险费76916.44元。2022年6月15日该局向其送达德经开税社征收决[2022]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令其补缴上述社会保险费。2023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被执行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期限届满之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德经开税费限缴通【2022】0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逾期缴纳将依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2022年6月15日《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系继续催缴76916.44元社会保险费,实质是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重复处理,并未依法撤销原通知催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的六个月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27日起诉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三个月内即2023年2月27日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且未声明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社保费征收既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参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稳妥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以来所欠社保费用,系申请本院就该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明显违背上述文件精神,本院不应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提出的德经开税申执字2023第001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