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愷,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颖,福建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大路村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03986127。
法定代表人:倪行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榕航劳人仲案字第446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枫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飞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