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冶永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23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福建中冶永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法定代表人:倪行干,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中冶永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连婧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龚海龙
书 记 员 李枚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