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39号之一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93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9,68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一个银行账户(户名: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