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39号之一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93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9,68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一个银行账户(户名: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