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3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93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9,68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9339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福建中治永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福建中治永行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