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39号之二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