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39号之二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