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39号 申请人: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819,685.22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9,68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