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

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339号之四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冶永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8.43元,财产保全费4,618.4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阔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