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5民初372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1353819T,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638261728,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天桂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吕竑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于2019年2月25日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0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郭文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梅秀
书 记 员 郭展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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