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03民初3519之一号
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0号高德大厦十层1008号。
法定代表人:罗跃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总经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天桂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泉,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上饶市广丰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罡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琴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