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4执保349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富路24#-3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负责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河乡王士村387号。

被申请人赤峰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中天金御御园中瑞恒基集团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保修金1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保修金1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扈启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