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0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很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富路24号-3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内040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9603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4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理财产品,网络银行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038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到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将被执行人房产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文书日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