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4民初5035号

原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玉龙大街西段御园财富广场pa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8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另一被告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保证金进行扣留,保全数额控制在150000元左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被告辽宁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保证金予以扣留,扣留金额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文杰

 

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任抒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