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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91民初3680号
原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原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阳光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二、依法判令阳光公司不向***支付工资1182.01元、加班费25352.7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030.45元,共计30565.25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劳动争议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9月9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仲案字〔2021〕第747号],裁决认定***工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事实错误。阳光公司单位工作性质特殊,到东营各县区巡检、采集环保数据,虽然通过钉钉打卡显示下班晚于规定的时间,但均在八小时之内。带薪年休假在年终统一发放。
***辩称,1.阳光公司在其离职时未结清工资、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数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2.阳光公司未能在其离职时及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阳光公司承担,因此阳光公司应当承担其出具离职证明前的工资损失(按照第一个月工资8000元,第二个月及以后按照15000元计算至被阳光公司实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同时因为阳光公司未能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且未及时作出社保减员,且未及时协助其将社保及档案转出而造成的其无法缴纳社保期间的损失(按照保费2539元/月支付至实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之日)。3.阳光公司应当支付的6月份工资6000元的差额1617.27元,5月份车补500元。4.阳光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514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640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6元。5.阳光公司、***已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阳光公司应当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出社保减员手续并协助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阳光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与阳光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8年3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于2021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3月10日,阳光公司考勤规章制度载明:1.没有经过请假批准(以公司办公APP流程为准),擅离职守则视为**。2.如为病假、工伤或特殊情况者,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方式向上级负责人及公司主管报知。并与事后1天内补办手续,否则已**论处。3.**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4.员工**除**的工资外,另按两倍扣除当月**时数工资及当月岗位津贴,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因**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可再给予追加性罚款,严重者可给予解雇处理。5.事假:因个人事物需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期间不计算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者,做降职处理及取消当年度评优评选资格。实习期员工事假超过15天者,不做录用,做辞退处理。6.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休假天数不得超过除医生建议休假天数外三天,病假期间不计算工资。7.公司要求应急加班者,可按照加班流程申报;如因故不能加班,需请假,应走相应请假流程。8.出勤工资作出规定,规定为:月工资÷当月国家规定上班天数×出勤天数(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其他固定补助,其他固定补助不包括加班工资、运维夜班补助、降暑费、开车补助)。注:值班期间不计算工资,同时值班人员只能找人替班不准请假,找不到替班人员算**处理。9.加班工资作出规定,规定为小时工资=月工资÷当月国家规定上班天数÷8。10.考勤出现无故迟到、早退、缺卡现象,会做出相应处罚,具体如下:1)迟到、早退10分钟之内扣除20元,30分钟之内扣除40元,超过30分钟视为**半天,按照**制度扣除。2)缺卡按照**处理,上班缺卡下班打卡、上班打卡下班缺卡将按照**半天扣除工资。
2019年6月15日,《关于公司离职人员工资发放的公告》载明:离职人员工资发放步骤:1.离职人员当月考勤正常计算,正常上报;2.离职人员的工资从即日起(2019年6月5日)按照离职日期开始计算,往后顺延两个月后和公司正常员工的工资一起发放。3.因算工资日期的原因,离职日期不同则工资发放时间也不同,例如6月初离职,工资8月份发放,6月中旬和月底离职,则工资9月份发放。以上内容已加入到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中,请自行查看。
***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阳光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协助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阳光公司支付***因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导致的工资损失8000元,第二个月按15000元计算至阳光公司实际出具为止;3.阳光公司支付因阳光公司未及时作出社保减员且未及时协助***将社保档案转出而造成***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期间的损失2万元;4.阳光公司支付欠付的2021年6月份工资6000元、2021年5月份车补500元;5.阳光公司支付未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结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6.阳光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工资514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6402元、法定节假日工资4136元;7.阳光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8275.86元。
2021年9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仲案字〔2021〕第7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阳光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工资1182.01元、加班费25352.7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030.45元,共计30565.25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阳光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阳光公司每月为***发放工资分别为:2019年6月4630元、7月4430元、8月4430元、9月4650元、10月4420元、11月4580元、12月4550元、2020年1月3710元、2月4420元、3月3308.62元、4月4320元、5月4420元、6月4470元、7月4670元、8月5100元、9月5008.64元、10月5357.5元、11月5041.5元、12月4923.98元、2021年1月5157.5元、2月5167.5元、3月5287.5元、4月5270.63元、5月5407.4元、6月6406.5元;2021年2月发奖金6301元。
诉讼过程中,***对于档案和社保关系,明确不再要求阳光公司协助转移档案关系,不再主张**光公司作出社保关系减员。
本院认为,关于***主张的未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结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系基于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而申请辞职,且双方对于欠付的工资存在争议,***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出具离职证明及出具离职证明前的工资损失、无法缴纳社保期间的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阳光公司同意在本案判决后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于2021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仲案字〔2021〕第7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即申请劳动仲裁,间隔不足半个月,***主张工资损失、保险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工资、车补问题。庭审中,阳光公司同意向***支付车补500元,认可欠付***工资682.01元,但主张工资中包含车补,***认可阳光公司欠付工资682.01元外加车补500元。本院认为,车补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属于劳动者报酬的组成部分,阳光公司主张车补金额包含在欠付的工资金额中,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阳光公司支付***2021年6月工资682.01元、2021年5月车补500元。对***超过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加班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阳光公司、***认可,***上班时间为早上8:00,下班时间5月1日到9月30日为18:00,10月1日到4月30日为17:30;***认可中午休息时间为1小时。同时,阳光公司主张***的工作性质特殊,属于弹性工作制,不严格按照该时间段上下班。本院认为,根据阳光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要求应急加班者,可按照加班流程申报;如因故不能加班,需请假,应走相应请假流程。因此***主张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不仅要证明其确实进行过加班,而且要证明此种加班是经过流程申报的,否则仅有考勤记录并不能视为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且阳光公司系通过钉钉打卡,根据考勤习惯,提前到岗打卡,下班后打卡时间延后,也符合正常的上班考勤制度,冬令时期间***下班打卡存在较多提前打卡情形,因此现***仅依据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并主张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因此本院依据以当月的工资为准,对阳光公司**时期间延长一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对休息日上班但未补休的时间计算加班费,对法定节假日上班时间计算加班费,因***提交的2021年的考勤记录无法显示具体的考勤情况,因此对***主张的休息日加班不予支持,加班费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时工资为26.61元(4630÷21.75天/月÷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18小时,加班费为718.47元(26.61元×18小时×150%)。
2.2019年7月,时工资为27.36元[(4430元+330.34)÷21.75天/月÷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3小时,加班费为943.92元(27.36元×23小时×150%)]。
3.2019年8月,日工资为218.87元[(4430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27.36元(218.87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3小时,加班费为943.92元(27.36元×23小时×150%);休息日加班1天,加班费为437.74元(218.87元×1天×200%],计1381.66元。
4.2019年9月,时工资为28.62元[(4650元+330.34)÷21.75天/月÷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1小时,加班费为901.53元(28.62元×21小时×150%)。
5.2019年10月,日工资为218.41元[(4420元+330.34)÷21.75天/月],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加班费为1310.46元(218.41元×2天×300%)。
6.2019年11月,日工资为225.76元[(4580元+330.34)÷21.75天/月],休息日加班1天,加班费为451.52元(225.76元×1天×200%)
7.2019年12月,日工资为224.38元[(4550元+330.34)÷21.75天/月],休息日加班1天,加班费为448.76元(224.38元×1天×200%)。
8.2020年5月,日工资为218.41元[(4420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27.30元(218.41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0小时,加班费为819元(27.30元×20小时×150%);休息日加班1天,加班费为436.8元(218.41元×1天×200%),计1255.8元。
9.2020年6月,日工资为220.71元[(4470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27.59元(220.71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6小时,加班费为1076.01元(27.59元×26小时×150%);休息日加班4天,加班费为1765.68元(220.71×4天×200%);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加班费为662.13元(220.71×1天×300%),计3503.82元。
10.2020年7月,日工资为229.90元[(4670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28.74元(229.90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6小时,加班费为1120.86元(28.74元×26小时×150%);休息日加班3天,加班费为1379.4元(229.90×3天×200%),计2500.26元。
11.2020年8月,日工资为249.67元[(5100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31.21元(249.67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3小时,加班费为1076.75元(31.21元×23小时×150%);休息日加班2天,加班费为998.68元(249.67×2天×200%),计2075.43元。
12.2020年9月,日工资为245.47元[(5008.64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30.68元(245.47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5小时,加班费为1150.5元(30.68元×25小时×150%);休息日加班2天,加班费为981.88元(245.47×2天×200%),计2132.38元。
13.2020年10月,日工资为261.51元[(5357.5元+330.34)÷21.75天/月],休息日加班3天,加班费为1046.04元(261.51×2天×200%)。
14.2020年11月,日工资为246.98元[(5041.5元+330.34)÷21.75天/月],休息日加班1天,加班费为493.96元(246.98×1天×200%)。
15.2020年12月,日工资为241.58元[(4923.98元+330.34)÷21.75天/月],休息日加班3天,加班费为1449.48元(241.58×3天×200%)。
16.2021年5月,日工资为263.80元,[5407.4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32.98元(263.8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25小时,加班费为1236.75元(32.98元×25小时×150%)。
17.2021年6月,日工资为309.74元[(6406.5元+330.34)÷21.75天/月],时工资为38.72元(309.74元÷8小时),延长劳动时间19小时,加班费为1103.52元(38.72元×19小时×150%)。上述共计22953.76元。
关于***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阳光公司认可未安排***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带薪休假,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030.45元。***主张按照月工资6000元计算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月工资情况,且根据***以获得工伤费用为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系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未结束,***主张的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根据阳光公司的收入报酬,认定阳光公司应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为4030.45元,对***超过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原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1年5月车补500元、2021年6月工资682.01元、加班费22953.76元、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030.45元,共计28166.22元。
三、驳回原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行金。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