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4272号 原告(被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2号金融大厦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176044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9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裁决结果均不服,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两案应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将(2021)鲁0591民初4401号案件并入本案一并审理。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021)鲁0591民初4272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东营市阳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1)鲁0591民初4401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