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1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区格***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