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嘉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1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区格***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