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嘉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1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区格***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