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初81号
原告: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中原路街道京开道与五一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车素芳,董事长。
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
法定代表人:仇子军,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闽0981民初51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裁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诉争双方签订的为技术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中鼎公司系根据环球市政公司委托,提供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福安标段的管道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等技术服务工作。该工作需要根据技术参数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故本案系中鼎公司以技术知识为环球市政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结合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省福安市,故本案依法应由隶属辖区的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移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环球市政公司(甲方)与中鼎公司(乙方)签订的《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福安标段清管、试压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对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福安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等全部技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的方式:所有主材、辅助均由技术服务方自购,清管、上排水、试压机具安拆均由技术服务方负责”;“合同签订后,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进行施工及技术服务”等事项,故涉案合同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及《技术服务合同》,中鼎公司系认为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中鼎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全部工作量,环球市政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即工程款)而引发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福建省福安市,故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技术服务合同》中关于“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有误,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51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玮
审 判 员 朱豪侠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丽平
书 记 员 孙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