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5128号
原告: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中原路街道京开道与五一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车素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雷,男。
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
法定代表人:仇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
中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环球市政公司支付中鼎公司技术服务费476600元及违约金(以476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环球市政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6日,中鼎公司和环球市政公司签订《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福安标段清管、试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就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质量要求做出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服务费为197.4万元,按工程案施工进度付款。案涉共计11个试压段,前10个试压段每段完成后案进度款付80%,最后1个试压段完成前,付至工程预估总额的80%,当工程完成并经过环球市政公司验收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20%技术服务费汇入中鼎公司指定账户。中鼎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完成了全部工作量,但环球市政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中鼎公司遂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诉争双方签订的为技术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中鼎公司系根据环球市政公司委托,提供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福安标段的管道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等技术服务工作。该工作需要根据技术参数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故本案系中鼎公司以技术知识为环球市政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结合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省福安市,故本案依法应由隶属辖区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少金
人民陪审员  郭 丰
人民陪审员  丁智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林婧雯
书 记 员  张夏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