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仕嘉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2427号 原告:台州仕嘉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沚京街637号三楼-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仕嘉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嘉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仕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仕嘉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环球公司立即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等共计人民币811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30日晚,驾驶人**驾驶原告仕嘉公司牌照为×××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中山小区(东区)门口时,车辆掉入马路中间的大坑中,导致车辆损坏。经评估,该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81177元。后原告了解到该马路上不应出现的大坑系因椒江区污水零直排项目一期而进行的道路施工开挖导致,且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施工单位系被告环球公司,后原告向被告就车辆损失要求赔偿,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环球公司作为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在开挖道路后理应放置明显警示标志。被告没有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是导致原告车辆损失的直接原因,理应对其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成讼。 被告环球公司答辩称,1.原告车辆受损与被告施工情况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未年检逾期已经8个月,这是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的事实,车辆配件本身已经老化,加上原告驾驶员没有减速通过涉案路段,车辆损坏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涉案车辆年检有效期于2020年2月届满,最近一次年检是2018年2月,涉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10月30日,距离上一次年检已经近三年。原告车损主要是发动机掉落,一般是由于发动机支架承受超过荷载能力的纵向剪切力,造成严重的结构性撞击致车辆内部零件损坏而发生断裂。本案事故不能排除因车辆本身原因如发动机支架老化、橡胶老化导致减震功能削弱等原因发生,也可因原告没有谨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当天该路段处于正常通行状况,过往车辆较多,其他车辆都能正常行驶,只有原告车辆发生了事故,说明在正常行驶下并不会发生车损事故。作为有驾龄的驾驶员,在驾驶时应当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道路前方出现凹凸不平的情况时,应当提前放慢速度。案发凹坑较浅,仅与减震带高度类似,并不是原告所称的深坑,且表面光滑呈圆弧状,当时路面干燥、视线较好,如果原告提前减速,完全可能避免事故发生。2.实际损失金额没有确定。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不是实际支出的费用,而是鉴定评估,损失清单金额参照4S店价格本来就偏高,原告完全可以到普通修理店进行维修。原告在另案中的评估报告亦不能在本案中使用,被告也没有参与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机构的选任,也并未享有鉴定报告的异议权,因此该份鉴定报告不能在本案中作为原告定损依据。3.涉案车辆尚未维修,维修费用可能超过车辆本身价值。侵权损害赔偿目的在于填补损失,车辆维修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应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负担。综上,原告车辆受损并不是被告施工行为导致,即便承担责任也不是主要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驾驶员驾驶未年检车辆,同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仕嘉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2.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3.中标通知书,来源于浙江省招标网,拟证明被告负责道路施工情况。 证据4.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拟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和驾驶人驾驶车辆情况。 证据5.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6.照片,拟证明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及车辆损失情况。 证据7.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拟证明原告车辆损失情况及预估维修费用情况。 证据8.法院判决书,拟证明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及车辆损失情况。 证据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 证据10.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 证据9、10拟证明原告车辆发生事故与被告施工所挖的道路凹坑具有因果关系。 原告申请涉案车辆驾驶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是事发当时在场人员,申请出庭作证的事实又与待证事实有关,本院理应向其了解情况,故其作为证人到庭**,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其从台州市中医院这条路东向西开过来,在红绿灯路口右转成南向北,即往椒江第五中学门口开。在过红绿灯右转弯后,路面凹坑没有标识。因其车辆底盘较低,平时开车都很小心。但通过该坑时仍听到底盘被撞击的声音,声音比较大,当时其发现很多路人看过来。因车子没有自动熄火,后车也在按喇叭催她,其没有经验,就顺其自然往前开。开了一百米左右到达目的地停下来后发现底盘下面持续漏油,其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因当时没有经验而忽略报警,路口也没有摄像头。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让**带他去发出声音的原现场。保险公司人员拍摄了现场及行驶证、身份证等,做了备案记录。从保险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看,其中一道油印是其车辆漏油的印迹。其磕坑之后往前开时一直在漏油。因这个地方是小区路口,行人比较多,其又是右转弯,右转弯后100米左右就遇到这个坑,故其当时车速较慢。其无法给出目测凹坑深度的具体数字,但认为坑的深度和底盘角度是一个综合关系,系凹坑边界磕到了车辆底盘。其转弯前东西向的路不是本案被告修理的路,其过来的路上没有遇到过其他坑,而被告修理的路是南北向的。保险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中贯穿凹坑的两条平行线不是涉案车辆留下的痕迹,其油渍位于平行线右侧。其漏油点位于轮胎中间,即鉴定报告上的车腹部位。从上述照片上看,凹坑附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报案之后涉案车辆被拖车拖走。当时油漏了很多,其驻车处有一个店铺,**事后曾协助清理油渍。当时因疫情暂停车辆年审,保险公司后来也没有及时提醒其进行年审。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的车损并不是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的,而是原告逾期未年检,且驾驶员当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的。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对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行驶证正好能证明车辆逾期未年检,并且事故发生时距离最近一次年检已经近三年,同时该车辆购置于2014年,不能排除事故发生原因是车辆本身构配件老化原因造成的。本院对证据4、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认为其并没有参与该照片的拍摄过程。拍摄时被告也不在现场,无法证明这是事发时的真实情况。本院经审核,上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材料均盖有该公司理赔业务专用章,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对证据7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份评估报告形成于另案,被告并没有参加,该份评估报告赋予当事人的异议权本案被告不曾享有,因此不能以该份评估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损依据。被告对证据8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实质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认为该份判决书只是对事故发生和委托鉴定事宜进行了客观描述,并未对相关责任进行划分,也并未根据鉴定报告对损失进行认定,因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结合证据7、8,该评估鉴定由本院依法委托,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表人员到场、台州仕嘉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律师到场的情况下,评估师与4S店工作人员及双方代表人员共同对该车受损部位进行勘验核实后得出评估结论。本案被告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又未申请重新鉴定,对其异议不予采纳。本院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认为证据9、10证明本案发生与被告没有关联,记录事故类型是单方肇事,预见的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即应由原告承担自身全部事故责任。本院对证据9、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证人****内容,被告认为当天当时情况下还有其他车辆经过,视线良好,路面干燥。原告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没有经过年检、车速过快导致发动机掉落。保险公司报告对两条痕迹有特写拍摄,从拍摄意图来看,应当认为与本案有关。但两条平行线到底是什么,证人称不知情。证人是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的内容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被告环球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30日晚,**驾驶仕嘉公司车牌号×××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中山小区(东区)门口附近时,车辆掉入马路中间凹坑中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成讼后,经本院委托,台州速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的小型轿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1177元。原告解释因修理费超过车辆残值是推定全损,目前事故车辆尚未修理。保险公司查勘员于2020年10月30日18:46至19:06左右查勘现场并拍摄照片,照片反映了路面凹坑、车辆底部地面漏液、报案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情况。**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涉案车辆购置于2014年,行驶证显示涉案车辆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届满,事故发生时检验有效期已届满后近8个月未进行检验。 被告系椒江区污水零直排项目城区一、二级管网修复工程的中标单位,工程路段包括事发的星明路。被告对于凹坑系被告施工形成没有异议,但认为坑的深度跟路面上一般的减震带高度相仿,因路面现已恢复平整,无法核实凹坑深度。事发时拍摄的照片未见事故现场附近设有警示标志。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与被告施工留下的凹坑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是原告驾驶员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是否有过错。三是原告损失的合理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认为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涉案车辆驻车处地面靠车头左前侧漏液,而凹坑有两条疑似轮胎印的平行线贯穿,漏油印渍位于疑似轮胎印的右侧,与驻车时漏油位置不符。本院综合保险公司的查勘记录、现场照片、证人**及事发道路状况,并无有效证据证明疑似轮胎印的平行线系涉案车辆形成。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辩称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综合全案证据,原告诉称事实与生活常理并无矛盾之处,本院确认涉案车辆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与被告地面施工留下的凹坑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涉案车辆购置于2014年,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届满,事故发生时检验有效期届满后8个月未进行检验。但纵观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辆行驶证已过年检有效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未及时年审而显著增加。原告驾驶员驾驶证在有效期内,被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驾驶员有车速过快等不当驾驶行为,故对被告关于原告对损害发生和扩大有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环球公司作为涉案工程中标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施工人”范围。其在公共道路上挖掘造成他人损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虽暂未拆解维修,但经本院委托鉴定评估,可以认定×××小型轿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评估损失为81177元。被告虽对该评估金额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原告合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台州仕嘉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人民币811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已减半),由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方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