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京开道与五一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岭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施工内容没有异议,但是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工程验收标准以及工程价款有异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涉案天然气管道清管、试压、扫水等工程的验收标准认定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已明确约定涉案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内容及相应的验收方式和标准。因而依据上诉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14.3.8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在管道试压合格后,应将管段内积水清扫干净不再排出游离水方能符合扫水工序的验收标准。同时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行业标准CDP-G-0GP-OP-027-2012-1《油气管道清管、试压及干燥技术规定》中“6.2.4.2扫水宜采用直板清管器,清扫宜多次进行,直至没有流动的水。6.2.4.3直板清管器扫水后,应多次使用泡沫清管器(每隔1h发送一次)清管。”证实了天然气管道扫水工序(不含深度扫水)的验收标准为不再排出游离水。2.一审法院以(GB50369-201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未明确“不再排除游离水”是扫水或深度扫水的验收标准为由,认定“不再排除游离水”是深度扫水的验收标准明显错误。上诉人认为《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扫水的验收标准以及其与深度扫水的区别,扫水与深度扫水是两道施工方式与验收标准均不同的工序。扫水是使用直板皮碗清管器进行管道清扫,验收标准以“不再排除游离水”为准,而深度扫水是使用泡沫球进行管道清扫,验收标准以“连续两个泡沫球通管前后增重质量不大于(1.5DN/1000)kg”为准。并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管道清管、测径报告》、《工序交接记录》均可以证实在扫水符合“不再排出游离水”的验收标准后,管道工程才进入下一道工序即深度扫水。《管道清管、测径报告》中对扫水合格的标准是“管端无游离水,本次扫水结束”,《工序交接记录》是深度扫水的检测记录,《工序交接记录》中记载的扫水标准是“连续两个泡沫球通管前后增重质量不大于(1.5DN/1000)kg”,明显扫水与深度扫水是不同的扫水工序,是分开进行,分开检测验收的。而一审法院混淆了两道工序的验收标准,将扫水的验收标准套用在深度扫水工序上明显不当。
二、在被上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为工程结算价明显存在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无法验收系上诉人所导致的明显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所提交的《管道清管、测径报告》中能够发现多次扫水合格都是在被上诉人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2021年7月16日之后进行的,不是被上诉人施工的,被上诉人对此也无异议,仅抗辩多次扫水本不是被上诉人的义务。因此上诉人提供的由第三方施工的《管道清管、测径报告》可以证实管道工程是在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上诉人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管道清管、测径、扫水后方符合“不再排出游离水”的验收标准的事实。而上诉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内容包含“二次扫水”的字样并不意味着其施工内容与被上诉人的施工内容存在区别,第三方的施工内容本就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自认了管道工程未达到“不再排出游离水”的验收标准,其仅是对扫水验收标准存在异议。而关于扫水的验收标准已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以此认定上诉人因承担不利后果明显不合理。2.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简单地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为工程结算价明显是不合理的。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上诉人所支付的前期工程款均为预付款,实际工程造价仍应当以最终结算为准。
实际工程造价应当在剩余470100元工程款中扣除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施工不符合验收标准而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管道工程施工所花费的费用25.8万元、因被上诉人拖延工期等原因导致上诉人被总承包商罚款7万元、被上诉人借用的管道设备未归还折价110880元、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的设备运输费用16050元以及被上诉人试压后第一次扫水测径工作不合格,导致第三方在试压后第二次扫水测径工作时发生故障,上诉人赔偿第三方损失3万元也要由被上诉人承担,将上述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后才是最终的工程结算价。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需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如前言所述,被上诉人所进行的管道工程施工并未符合相应的验收标准。因此,在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有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河南中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主要理由如下:一、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对验收标准认定错误”的认知,显然是想通过上诉抗辩,再次通过“验收标准”偷换概念,误导法官。答辩人作为有十几年油气行业清管、试压、扫水、干燥施工的专业化公司,行业中认定的试压后扫水就是把试压后的水扫出没有明水即可,实际施工中,答辩人每一段管道内已安装2个扫水清管器(分别是直板清管器和皮碗直板混合清管器),通过高压气体把第段的试压用水早已吹扫清除干净,扫水合格后才能管道连头,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深度扫水的施工程序是先用直板清管器清扫几遍,再用泡沫球清管直到没有游离水,泡沫球称重合格。事实清楚明确,答辩人试压后扫水是按11段进行的,如果试压后扫水不合格监理和上诉人也不可能同意把11段管线连接,分成4段进入深度扫水工序。显然上诉人是想依据“验收标准”混淆概念,想把深度扫水中前期的直板清管器扫水工序强加给答辩人。上诉人所提供的《管道清管、测径报告》和《工序交接记录》进一步证明了二次扫水及测径不是答辩人应尽的义务,不在施工合同范围内。
二、答辩人是完全按合同履行约定完成了工作量,上诉人也理应按合同要求结清工程款来彰显诚信。1.答辩人完全不认可上诉人无理取闹式指证拼凑的费用从答辩人实际剩余工程款470100元扣除的说法。上诉人做为强势的一方与第三方密谋签定的合同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甚至上诉人对第三方的付款明细和第三方合同价款都无法对上,答辩人可以认定为第三方为上诉人的本次案件沆瀣一气故意做假合同分解“深度扫水”工序。上诉人出示的与第三方的施工报告证据是全线分4段进行施工的深度扫水工作程序,恰恰证实了答辩人已完成了11段的扫水工作。故上诉人与第三方25.8万元的费用,与答辩人的应承担的施工范围无关。再有上诉人出示的总承包方罚款函,让答辩人承担总承包的罚款7万元,没有依据,不合规矩,其损失也不应转嫁给答辩人。建设方如果要求工期缩短,上诉人可以给予答辩人增加相应费用,以达到因增加人员、设备导致答辩人成本增加的经济补偿。还有上诉人证据所提出的管道设备折价110880元,所谓的“管道设备”就是试压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到的“试压封头短节”,制造试压封头短节所用管材本身就是施工耗材,由甲方无偿提供,这是行业内都认可的事实。答辩人在撤场前也曾多次口头或发函催促上诉人割除报废封头管材,以方便答辩人回收封头撤场,不能因此拖延答辩人的撤场时间及无必要的运输成本费用,但上诉人置之不理,其责任完全由上诉人负责。还有上诉人出示的试压施工中设备运输费用16050元,是因为所施工标段山高路陡,多起伏,导致工程施工难度大,答辩人大型设备进场困难,安全性无法保证,故在答辩人进场施工前就有言在先,各试压段由上诉人创造进场施工条件负责答辩人主要设备进场施工。再有上诉人与第三方签证赔偿的3万元签证,是因为第5分段在答辩人扫水完成后,上诉人没有及时封堵致使操作坑内水位上升明水回流管道内导致,与答辩人没有关系。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了上诉人的扣减工程款证据材料毫无道理,只能说明上诉人任何抗辩都是胡搅蛮缠,达到不付工程尾款给答辩人的非法目的。2.上诉人在一审中亦全部认可答辩人的工作量。通过答辩人和上诉人《清管、试压、扫水合同》中约定每公里的单价,很明显工程款结算额自然是合同约定的总价格。答辩人已在一审中就明确拒绝认可上诉人的扣款理由。上诉人弄虚作假、东拼西凑式的扣款金额想凑数和欠款划等号,其想赖账的做法实属无信无义。在本工程完工后,答辩人有2组价值6万的试压封头和收发球筒被上诉人拉走未归还,答辩人有权向上诉人提出索赔。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督促上诉人按合同执行剩余的470100元工程余款和违约金及6万元材料款。
河南中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温岭环球公司支付河南中鼎公司技术服务费476600元及违约金(以476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温岭环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3年9月27日,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岭环球公司签订《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至**段(福安标段)普通线路施工分包合同》,由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将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至**段(福安标段)普通线路施工工程分包予温岭环球公司,工程主要内容为该段普通线路工程、隧道内的管道安装工程,以及上述附属工程与设施的施工,但不包括另行招标的工程。
二、2020年8月26日,温岭环球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河南中鼎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温岭环球公司委托河南中鼎公司就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福安标段(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等开展技术服务,并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河南中鼎公司接受委托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第一条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质量要求1.技术服务目标: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为依据,对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等全部技术服务工作(计划2020年9月10日进场)。2.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除地方关系协调外的人工、设备作业服务费、材料采购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等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方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施,提供清管、试压、扫水、试压段划分、试压技术参数计算、风险规避、卡球处理等实施方案,按业主及监理的规定办理人员、设备及材料进场报验,确保整个服务过程安全无事故,保证按期完成技术服务工作。3.技术服务的方式:所有主材、辅材均由技术服务方自购,清管、上排水、试压机具安拆均由技术服务方负责。4.技术服务的质量要求:确保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操作符合规范、设计、业主、监理的要求。第二条服务的期限及进度要求:1.服务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进行施工及技术服务。2.进度要求:服务方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进场,进行人员、设备报验。第三条、第四条则分别对甲、乙双方的主要义务进行了约定。第五条技术服务费用及其支付:1.服务费用预估总额为1974000元(不含税),管线全长42公里(长度据实结算),管径DN813分段试压47000元/km。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除地方关系协调外的人工、设备作业服务费、材料采购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等技术服务费用。2.资料要求:结算时需提供业主要求的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全部技术服务工作的全套过程资料。3.技术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工程预付款乙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197400元(工程预估总额的10%)。(2)工程按施工进度付款,本工程共计11个试压段(包)前10个试压段每段完成后按进度付款至80%,最后1个试压段完成前,付至工程预估总额的80%(含预付款),预付款从前3个试压段进度款中扣回(扣回比例分别为预付款的30%、30%、40%),当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剩余20%施工技术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第六条验收方式和标准本服务验收方式为:委托方按审查方式对受托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验收标准为: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全部技术操作符合甲方的验收合格标准,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规范中的合格标准。同时,合同其余条款对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补充与附件、合同效力等进行了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河南中鼎公司于2020年9月开始进场施工。
三、2021年7月15日,温岭环球公司向河南中鼎公司发送《关于“请明确是否继续按合同执行福安标段试压水扫工作”的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目前已完成福安标段的清管、试压及第一段、第二段、第五段、第八段、第九段5个试压段的第一遍扫水工作,依据合同及国家标准,已完成的5个试压段第一遍扫水工作均未达到规范扫水合格要求并未得到监理确认签字。经多次要求,贵公司仍未进行二次扫水及未扫水试压段的连续扫水工作,已造成项目工期严重滞后。若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的24小时内,继续不执行未完成试压段的扫水工作,将终止与贵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费用按已完成部分工程量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等由贵公司承担。
2021年7月16日,河南中鼎公司向温岭环球公司复函,复函主要内容为:截至2021年7月12日18:00,我司已完成合同95%的工作量。贵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且强加要求我司进行不应承担的二次扫水及二次测径工作。我司要求:执行余下第六、七段扫水前,贵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第三、四段扫水前,贵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第十、十一段扫水前,贵公司支付工程款8万元,至此付至合同条款的80%,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量,并承诺贵公司当付款到95%时,可以把本标段分4段免费再扫一遍水(可以加上测径板)。因贵公司原因,造成我司设备、人员长期闲置,我司有权提出经济补偿,我方与贵公司签署的合同并无严格工期要求,我司不接受任何强制性工期要求和不合理的施工任务安排,也不接受任何不合理的处罚...如果贵公司在没有满足我公司维护正当权益下,强制中止合同,一切后果由贵公司承担,我方保留经济补偿权。
四、合同履行期间,温岭环球公司总计向河南中鼎公司支付1503900元,具体为:2021年6月23日支付454500元;2021年7月2日支付195500元;2021年7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7月20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11月8日支付97400元;2020年9月17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3月30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5月28日支付50000元;2021年6月3日支付200000元;2021年7月2日支付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系温岭环球公司与河南中鼎公司协商一致所订立,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河南中鼎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提供技术服务,温岭环球公司则负有按约及时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温岭环球公司于庭审中确认,河南中鼎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长度的清管、试压、及部分扫水工作,但主***公司完成的扫水工作未达到“不含游离水”标准,如前述争议焦点所析,无法确定中鼎环球公司所应承担的扫水技术服务标准为“不含游离水”,故温岭环球公司主张河南中鼎公司完成的扫水工作不符约定标准,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工程按施工进度付款...当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剩余20%施工技术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合同履行中,双方对案涉项目标段的扫水验收标准产生争议,在河南中鼎公司主张已完成案涉技术服务工作时,双方无法就验收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故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付款条件彼时无法成立。在双方未对争议验收标准协商解决,并及时进行结算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温岭环球公司即将案涉项目标段委托予第三方继续施工,河南中鼎公司完工后的工况、质量等现已无法确认,亦已无法验收,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温岭环球公司自行承担,故河南中鼎公司有权要求温岭环球公司支付尚余工程款。河南中鼎公司已完成约定长度管道工程,温岭环球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1974000元,其已支付工程款1503900元,尚余工程款470100元应向河南中鼎公司清偿。河南中鼎公司现以诉讼方式向温岭环球公司主张工程款476600元,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据充足部分,予以支持,不足部分,予以驳回。关于河南中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技术服务合同》对违约金未作约定,河南中鼎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实为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起算点。鉴于无法确定河南中鼎公司具体完工交付时间,可推定温岭环球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将案涉标段交由第三方施工前,河南中鼎公司已完工并交付工程,温岭环球公司应在此前与河南中鼎公司完成结算,并在结算后二十日内即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尚余工程款。温岭环球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则从该日起计付。现河南中鼎公司自愿主张从2021年8月25日起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01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470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8月25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为4224.5元,由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4.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扫水工程的技术服务验收标准如何认定;2.河南中鼎公司请求温岭环球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有无依据。对此予以分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扫水工程的技术服务验收标准如何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温岭环球公司主张案涉扫水工程的技术服务验收标准是管道试压合格后,应将管段内积水清扫干净不再排出游离水方能符合扫水工序的验收标准。对此,温岭环球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14.3.8条“水压试验试压合格后,应将管段内积水清扫干净,山区清扫时应采取背压等措施,清扫出的污物应排放到规定区域,清扫应以不再排出游离水为合格”之规定,和中石油发布的CDP-G-0GP-OP-027-2012-1《油气管道清管、试压及干燥技术规定》中“6.2.4.2扫水宜采用直板清管器,清扫宜多次进行,直至没有流动的水。6.2.4.3直板清管器扫水后,应多次使用泡沫清管器(每隔1h发送一次)清管。”证明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扫水是使用直板清管器进行管道清扫,验收标准以“不再排除游离水”为准,而深度扫水是使用泡沫球进行管道清扫,验收标准以“连续两个泡沫球通管前后增重质量不大于(1.5DN/1000)kg”为准。被上诉人认为,其认可深度扫水的验收标准以“连续两个泡沫球通管前后增重质量不大于(1.5DN/1000)kg”为准,但“不再排除游离水”是深度扫水前期工作的验收标准,并非案涉扫水技术服务的验收标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依次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实扫水技术服务的质量验收标准,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已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且对扫水与深度扫水的标准亦作了区分。被上诉人主张“不再排除游离水”是深度扫水前期扫水工作的标准,但对案涉扫水工作本就是深度扫水前的扫水技术服务,被上诉人对案涉扫水工作与其主张的“深度扫水前期扫水工作”有何区别,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则本案的扫水技术服务不存在验收标准,对此亦不符合常理,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河南中鼎公司请求温岭环球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有无依据问题。根据争议焦点一的分析,被上诉人河南中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未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标准施工,对此,上诉人温岭环球公司委托第三方焦作市顺和泰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道进行试压、二次扫水工作,直至管道施工验收合格,对此支付费用258000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2021年7月16日的复函自认截止2021年7月12日18:00仅完成合同95%的工作量。因剩余的5%工作量在2021年7月12日之后是否完成存在争议,且上诉人委托第三人完成后续扫水的费用已予以扣除,被上诉人是否完成并未影响上诉人的权益,故对此不再予以认定。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其赔偿第三方3万元损失费用,因故障原因并未查清,并无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的责任,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拖延工期导致其被总承包商罚款7万元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但现并无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的责任导致工期延误,故对此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借用的管道设备未归还折价110880元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为被上诉人垫付的设备运输费用16050,该费用是否应由被上诉人支付,双方并无约定,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尚结欠被上诉人工程款470100元,扣除上诉人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管道工程施工所花费的费用258000元,剩余工程款212100元。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实为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起算点。鉴于被上诉人交付的技术服务不符合标准导致上诉人重新委托第三方施工,故工程款支付时间应以第三方完成扫水工作,即深度扫水工作开始(2021年7月28日)后二十日内即2021年8月16日前支付尚余工程款。被上诉人主张从2021年8月25日起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1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212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8月25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为4224.5元,由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1元,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98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51.5元,由温岭市环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81.5元,河南中鼎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招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