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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981民初3173号 原告:河南某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温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甲乙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甲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温岭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甲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温岭某某公司支付河南某甲乙公司技术服务费476600元及违约金(以4766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温岭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河南某甲乙公司和温岭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福安标段清管、试压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第五条技术服务费用及其支付约定了服务费为1974000元,支付方式为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本工程共计11个试压段,前10个试压段每段完成后按进度款付80%,最后1个试压段完成前,付至工程预估总额的80%,当工程完成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20%技术服务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河南某甲乙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完成了全部工作量。温岭某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温岭某某公司辩称,一、河南某甲乙公司未全面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构成严重违约,且双方未对河南某甲乙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河南某甲乙公司无权请求温岭某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河南某甲乙公司先后履行了清管、试压和试压后第一次扫水工作,但其完成的试压及第一次扫水工作不具备扫水合格验收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工程监理单位未予确认验收,温岭某某公司多次要求河南某甲乙公司继续按合同规范要求进行扫水及二次测径工作,直至符合规范验收要求,但河南某甲乙公司拒绝履行。温岭某某公司遂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15日向河南某甲乙公司发函要求其按合同及进度计划加快施工进度、进行二次扫水测径工作,但河南某甲乙公司均拒绝。二、河南某甲乙公司未按约完成合同义务,温岭某某公司只能按其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温岭某某公司曾多次要求河南某甲乙公司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以确定河南某甲乙公司的应得工程款,但河南某甲乙公司拒不与温岭某某公司进行结算。三、因河南某甲乙公司明确拒绝继续后续工作(二次测径及扫水),温岭某某公司便重新委托第三方焦作市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道进行试压、二次扫水工作,直至管道施工验收合格。四、因河南某甲乙公司在施工期间消极怠工、不增设施工人员,导致施工工期延长、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温岭某某公司被总承包商中石化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多次罚款总计70000元。且在施工期间,本应由河南某甲乙公司承担运输施工设备的责任,因其拒绝承担施工设备的运输,温岭某某公司为此支出运输费用16050元。河南某甲乙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后,将总承包商提供的清管、测径、试压所用的短节等本应返还的材料擅自带离施工现场不予返还,造成温岭某某公司近11万多元的损失。河南某甲乙公司违约给温岭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温岭某某公司保留向河南某甲乙公司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河南某甲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3年9月27日,中石化宁波某某有限公司与温岭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宁德至福鼎段(福安标段)普通线路施工分包合同》,由中石化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将某某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宁德至福鼎段(福安标段)普通线路施工工程分包予温岭某某公司,工程主要内容为该段普通线路工程、隧道内的管道安装工程,以及上述附属工程与设施的施工,但不包括另行招标的工程。 二、2020年8月26日,温岭某某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与河南某甲乙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温岭某某公司委托河南某甲乙公司就某某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罗源-福鼎)福安标段(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等开展技术服务,并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河南某甲乙公司接受委托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第一条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和质量要求1.技术服务目标: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为依据,对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等全部技术服务工作(计划2020年9月10日进场)。2.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除地方关系协调外的人工、设备作业服务费、材料采购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等技术服务费用。技术服务方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施,提供清管、试压、扫水、试压段划分、试压技术参数计算、风险规避、卡球处理等实施方案,按业主及监理的规定办理人员、设备及材料进场报验,确保整个服务过程安全无事故,保证按期完成技术服务工作。3.技术服务的方式:所有主材、辅材均由技术服务方自购,清管、上排水、试压机具安拆均由技术服务方负责。4.技术服务的质量要求:确保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操作符合规范、设计、业主、监理的要求。第二条服务的期限及进度要求:1.服务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进行施工及技术服务。2.进度要求:服务方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进场,进行人员、设备报验。第三条、第四条则分别对甲、乙双方的主要义务进行了约定。第五条技术服务费用及其支付:1.服务费用预估总额为1974000元(不含税),管线全长42公里(长度据实结算),管径DN813分段试压47000元/km。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除地方关系协调外的人工、设备作业服务费、材料采购费、安全措施费、保险费等技术服务费用。2.资料要求:结算时需提供业主要求的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全部技术服务工作的全套过程资料。3.技术服务费用支付方式:(1)工程预付款乙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197400元(工程预估总额的10%)。(2)工程按施工进度付款,本工程共计11个试压段(包)前10个试压段每段完成后按进度付款至80%,最后1个试压段完成前,付至工程预估总额的80%(含预付款),预付款从前3个试压段进度款中扣回(扣回比例分别为预付款的30%、30%、40%),当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剩余20%施工技术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第六条验收方式和标准本服务验收方式为:委托方按审查方式对受托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验收标准为: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全部技术操作符合甲方的验收合格标准,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规范中的合格标准。同时,合同其余条款对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补充与附件、合同效力等进行了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河南某甲乙公司于2020年9月开始进场施工。 三、2021年7月15日,温岭某某公司向河南某甲乙公司发送《关于“请明确是否继续按合同执行福安标段试压水扫工作”的函》,主要内容为:某甲公司目前已完成福安标段的清管、试压及第一段、第二段、第五段、第八段、第九段5个试压段的第一遍扫水工作,依据合同及国家标准,已完成的5个试压段第一遍扫水工作均未达到规范扫水合格要求并未得到监理确认签字。经多次要求,某甲公司仍未进行二次扫水及未扫水试压段的连续扫水工作,已造成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某乙公司在收到此函后的24小时内,继续不执行未完成试压段的扫水工作,某丙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费用按已完成部分工程量结算,某丁公司承担。 2021年7月16日,河南某甲乙公司向温岭某某公司复函,复函主要内容为:截至2021年7月12日18:00,我司已完成合同95%的工作量。某甲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且强加要求我司进行不应承担的二次扫水及二次测径工作。我司要求:执行余下第六、七段扫水前,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第三、四段扫水前,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第十、十一段扫水前,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万元,至此付至合同条款的80%,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量,某戊公司当付款到95%时,可以把本标段分4段免费再扫一遍水(可以加上测径板)。某己公司原因,造成我司设备、人员长期闲置,我司有权提出经济补偿,某庚公司签署的合同并无严格工期要求,我司不接受任何强制性工期要求和不合理的施工任务安排,也不接受任何不合理的处罚。某辛公司在没有满足我公司维护正当权益下,强制中止合同,某壬公司承担,我方保留经济补偿权。 四、合同履行期间,温岭某某公司总计向河南某甲乙公司支付1503900元,具体为:2021年6月23日支付454500元;2021年7月2日支付195500元;2021年7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7月20日支付100000元;2020年11月8日支付97400元;2020年9月17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3月30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4月20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5月28日支付50000元;2021年6月3日支付200000元;2021年7月2日支付6500元。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扫水工程的技术服务范围及标准。对此,本院将结合双方的举证予以分析、查明并认定。 河南某甲乙公司主张,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河南某甲乙公司承担的是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技术服务工作。河南某甲乙公司已按约将管道分成11段,完成管道清扫、测径、注水、试压、扫水工作,合同已明确约定扫水范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温岭某某公司主张的深度扫水或二次测径,不属于河南某甲乙公司应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为证明其主张,河南某甲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施工完成照片、2.试验报告、图纸及项目确认通知、3.施工方案。 温岭某某公司经质证认为,现场施工照片系河南某甲乙公司自行拍摄,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无法证明河南某甲乙公司施工符合要求。试验报告、图纸及项目确认通知仅能证明河南某甲乙公司完成管道试压工作,无法证明其已完成后续的扫水工作并符合要求。施工方案系河南某甲乙公司自行制作,未经温岭某某公司确认,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该施工方案第2页,明确施工规范以《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等文件为标准,参照该验收规范及施工方案第22页7.2.6条款中有关管道排水、扫水的规定,河南中鼎管道的施工应当符合“扫水宜采用直板清管器,清扫宜多次进行,直至没有流动的水”等规定。河南某甲乙公司显然未完成施工方案中规定的扫水程序,未完全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河南某甲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现场施工照片未提供原拍摄载体核对,不符证据形式要件,不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用。证据试验报告、图纸及项目确认通知,双方对该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主要体现了案涉标段管道的试压施工、材料确认、验收等情况,可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用。施工方案,未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河南某甲乙公司虽主张施工方案系由温岭某某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微信向其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但未提供相关聊天记录等,其客观性、关联性无法认定,不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用。 温岭某某公司主张,河南某甲乙公司未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其扫水工作。管道试压后需进行排水、扫水,河南某甲乙公司的扫水是不包含深度扫水,但其所承担的扫水工作应达到没有游离水标准。因河南某甲乙公司未完成其扫水工作,温岭某某公司将其未完成工作交由第三方进行,并支出工程款。为证明其主张,温岭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二次扫水测径基数服务合同、2.台州银行网上交易凭证、3.管道清管、测径报告、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工序交接记录。 河南某甲乙公司经质证认为,1.《二次扫水测径基数服务合同》为温岭某某公司与第三方合谋提供的虚假合同,第三方为受益方,该合同不能作为证据采信。2.台州银行网上交易凭证所体现的转账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3.管道清管、测径报告体现,第三方是分5段进行深度扫水工作,测径扫水只是深度扫水中的附带工艺。由此可体现,河南某甲乙公司没有提供二次扫水的合同义务。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证据与本案无关。5.工序交接记录进一步证明河南中鼎管道施工内容不包括测径及二次扫水工作。 本院认为,温岭某某公司提供的《二次扫水测径基数服务合同》、台州银行网上交易凭证、管道清管、测径报告、工序交接记录,均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单位的盖章确认,其真实性可予确认。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联合发布,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将在如下争议焦点的分析中作出认定。 根据河南某甲乙公司、温岭某某公司上述主张及举证,双方对河南某甲乙公司技术服务范围为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无异议,仅对扫水技术服务的质量标准存有争议。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依次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技术服务合同》中对河南某甲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目的、标准约定如下:“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为依据,对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等全部技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方严格按照甲方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施,提供清管、试压、扫水...等实施方案”“确保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操作符合规范、设计、业主、监理的要求”“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全部技术操作符合甲方的验收合格标准,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规范中的合格标准。”上述行文表述未直接对扫水技术服务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但均述及按甲方温岭某某公司提供的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及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确定。本案审理中,未有证据体现双方有另行通过确定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对扫水技术服务标准作出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案涉标段扫水技术服务标准在通过合同条款无法确定,亦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可按照国家标准予以确定。温岭某某公司所提供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5月29日联合发布的《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温岭某某公司主张该规范中“14.3水压试验14.3.8试压合格后,应将管段内积水清扫干净,山区清扫时应采取背压等措施,清扫出的污物应排放到规定区域,清扫应以不再排出游离水为合格”。依该规范表述,可明确试压后的扫水标准为“不再排出游离水”。但该标准无法区分是包含深度扫水的扫水标准还是除了深度扫水以外的扫水标准。故依《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无法确定案涉标段扫水工作(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的技术服务标准。其次,温岭某某公司主张因河南某甲乙公司未完成扫水工作,其将未完成工作委托第三方焦作市某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但其所提交的与第三方签订的《试压后二次扫水测径技术服务合同》有关技术服务内容的表述为“案涉标段试压后二次扫水测径”,该技术服务内容无法体现系属于河南某甲乙公司基于《技术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技术服务内容。温岭某某公司提供的《管道清管、测径报告》中体现的施工单位为中石化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施工内容为管道的清管、测径报告,无法体现与温岭某某公司所主张的未完成扫水工作的关联性。另工序交接记录表中,“交接类别”一栏记载的是“深度扫水”,“交接内容”一栏记载的是为有关深度扫水、通泡沫球扫水等内容,显然与河南某甲乙公司按约应承担的扫水(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技术服务工作内容不同。最后,温岭某某公司作为委托方,其将案涉项目标段清管、试压、扫水工作交由河南某甲乙公司施工,其负有向相对方明确所应完成的工作范围、质量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不含通泡沫球深度扫水”的扫水标准产生争议,该标准经综合合同条款无法确定,依相关标准仍无法确定的,该标准不明的不利后果应由作为委托方的温岭某某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系温岭某某公司与河南某甲乙公司协商一致所订立,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河南某甲乙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提供技术服务,温岭某某公司则负有按约及时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温岭某某公司于庭审中确认,河南某甲乙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长度的清管、试压、及部分扫水工作,但主张某甲乙公司完成的扫水工作未达到“不含游离水”标准,如前述争议焦点所析,无法确定某甲丙公司所应承担的扫水技术服务标准为“不含游离水”,故温岭某某公司主张河南某甲乙公司完成的扫水工作不符约定标准,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工程按施工进度付款...当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剩余20%施工技术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合同履行中,双方对案涉项目标段的扫水验收标准产生争议,在河南某甲乙公司主张已完成案涉技术服务工作时,双方无法就验收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故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付款条件彼时无法成立。在双方未对争议验收标准协商解决,并及时进行结算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温岭某某公司即将案涉项目标段委托予第三方继续施工,河南某甲乙公司完工后的工况、质量等现已无法确认,亦已无法验收,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温岭某某公司自行承担,故河南某甲乙公司有权要求温岭某某公司支付尚余工程款。河南某甲乙公司已完成约定长度管道工程,温岭某某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1974000元,其已支付工程款1503900元,尚余工程款470100元应向河南某甲乙公司清偿。河南某甲乙公司现以诉讼方式向温岭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款476600元,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据充足部分,予以支持,不足部分,予以驳回。关于河南某甲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技术服务合同》对违约金未作约定,河南某甲乙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实为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起算点。鉴于无法确定河南某甲乙公司具体完工交付时间,可推定温岭某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将案涉标段交由第三方施工前,河南某甲乙公司已完工并交付工程,温岭某某公司应在此前与河南某甲乙公司完成结算,并在结算后二十日内即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尚余工程款。温岭某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则从该日起计付。现河南某甲乙公司自愿主张从2021年8月25日起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某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01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470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8月25日起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某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449元,减半收取为4224.5元,由河南某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温岭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