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02民初2837号
原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保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参与诉讼,调解,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收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