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冯新程、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23民初932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保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陈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