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23民初932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孝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保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陈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孝感市永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平阳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