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5758号
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普云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88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