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057号
申请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73515897,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汇杰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顾江宁,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2616513G,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刘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侯甜
书 记 员 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