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624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祥文建材经营部与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恒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6624号
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投公司)、南京恒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4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雨花台区***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19元,由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