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阳,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蔚弘,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负**蜜刻城**
法定代表人:李腾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汇杰广场**v>
法定代表人:乔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3-A246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永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36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祁桂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佬虎环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佬虎公司)、***、江苏大成商业物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周建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乐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的被申请人在佬虎公司、***非法融资犯罪过程中,存在故意欺骗、误导**“一次性交款承租涉案商铺”的重大过错行为,被申请人故意配合犯罪人侵吞商铺承租人租金,并从中分得了巨额所得,被申请人与犯罪人共同侵犯了**的合法财产权,其涉案所得为侵权所得。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人民法院依法实体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刑初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佬虎公司不具有销售商铺经营权的真实内容,以返租商铺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变相归还投资人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单位佬虎公司和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而判决被告单位佬虎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佬虎司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苏01刑终528号刑事裁定,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在上述佬虎公司、***案件的刑事程序处理期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导致其主张的投资受骗情况未被公安、检察机关掌握,故未包含在法院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后**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包括佬虎公司、***等承担投资受骗的赔偿责任,基于**的投资受骗行为属于基于佬虎公司、***同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未进行处理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春兰
审判员  邰虓颖
审判员  潘 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