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绿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Q0H3X6。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绿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11执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