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绿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绿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Q0H3X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绿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5031.18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