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民初123号 原告: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聊城市茌平区顺河街4-2041号。 第三人:***,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安新县建设大街267号凯盛嘉园小区。 第三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东路14号。 原告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