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98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被保全人:***,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城区。
被保全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城区。
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城区**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鲁1503民初3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