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98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被保全人:***,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城区。 被保全人:***,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城区。 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城区**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鲁1503民初3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河北淀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