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恢1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738,068.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一处,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738,068.17元、利息991,540.5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4,080.62元、案件受理费30,464.00元、拍卖费70,000.00元,合计4,104,153.36元(其中扣除E7-08房屋拍卖款433,838.99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8,119.00元,尾款3,670,314.37元于2021年5月19日已交付完毕。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8)吉062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吉06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