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初1004号
原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外事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军,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鸿,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外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申请将请求支付工程款数额变更为8900元,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635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3475元退还原告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曾范军
审判员 齐小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