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芳瑞蔬菜花卉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芳瑞蔬菜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十社。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芳瑞蔬菜花卉专业合作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至本院执行。本院依据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1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6月22日、1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 3、经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自愿局进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