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1041号
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东段永兴颐景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