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1039号
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文昌路东段永兴颐景园2号楼。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襄城县***北京果木烤鸭店。
注册地:襄城县首山大道南段路西。
经营者:***,女,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北京果木烤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